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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惠工程《农村中学金融知识普及》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率: 811

  金惠工程《农村中学金融知识普及》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2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农村中学金融知识普及》项目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金惠工程”项目的子项目。本项目主要是利用中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集中学习的时间,让他们接受较为系统、规范的金融基础知识教育,能够掌握最基本的金融知识。中学生学习、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对他们的家庭更好地利用金融服务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为了明确本基金会、地方各级金惠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实施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试点中学以及志愿者队伍各自的职责和项目运行程序,管好用好善款,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参与各方的职责

  第一条 本项目参与方是指本基金会、地方各级金惠工程协调领导小组、项目实施地教育行政部门、试点中学、志愿者等。

  第二条 本基金会

  本基金会负责筹集项目资金,以保证项目运行期间的正常费用支出;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所需的教材和教辅材料并免费发送到试点学校;负责组织培训项目志愿者和参与教学的教师;负责管理、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以及评估和验收,负责向捐赠人报告项目运行和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协调领导小组

  (一)试点县所在省(区)的省级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试点县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本基金会的要求选定试点中学;指导、支持和推动项目的拓展;检查、监督辖区试点县是否按国家有关公益组织资金使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有关职责,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本基金会;负责向本基金会推荐本省(区)的项目评优人选。

  (二)县级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基金会的要求推荐本县试点中学;负责与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沟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具体推进工作;负责向本基金会推荐本县的项目评优人选。

  第四条 项目试点中学

  项目试点中学负责按照本基金会的要求和本县的项目实施计划落实教学培训任务;负责将本基金会提供的培训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教具及时发给参与本项目的教师和学生;负责统计参与本项目的教师培训课时和学生数量;负责按规定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并妥善保管原始财务凭据等有关的财务资料,接受本基金会与审计部门延伸检查;负责组织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期末竞赛或测验,对取得优良成绩的学生按本基金会的规定给予奖励(资金、奖品等由本基金会专项拨付)。

  第五条 志愿者

  (一)承担本项目志愿服务的金惠工程志愿者,除按本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条例》、《金惠工程联络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外,还应按本项目的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二)承担教学培训或辅导任务的志愿者,负责按其对口服务的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完成培训或辅导任务;负责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反馈本基金会,包括但不限于教材适用性、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奖励办法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关建议。

  (三)承担金惠工程联络员任务的志愿者,负责监督试点学校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协调领导小组和本基金会反映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审核教师培训课时和参与学生人数统计(按学期统计);监督教材、教辅资料、其他教具等是否按时、足额发给教师和学生;按月向本基金会报送项目情况并至少发送一份项目进展文字报告(电子版即可);对参与本项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确认(作为发放志愿者补助的依据,按学期统计);以及本基金会交办的其他项目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运行程序

  第六条 试点中学确定后,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安排培训所需课时。完成本项目的学习内容需要一个学期,约12课时左右(含结业测试)。授课老师应选择适合学生学习特点的方法,准确讲授金融知识;志愿者应提供帮助解答有关专业问题的服务。

  第七条 本项目学期学习结束时,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效果测试。本基金会将奖励在结业测试中取得优良成绩的学生,奖励面不低于参加学习和测试的学生人数的50%,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基金会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学校的项目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教学质量优良的老师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参见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基金会将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及时发布各试点县、试点中学参与项目进展情况,以便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 项目财务、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集;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捐赠人的要求管理、使用捐赠资金。年度终了,负责向捐赠人报告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参与本项目的县协调领导小组、试点中学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具体标准见本办法的附件。

  第十二条 试点县协调领导小组收到本基金会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向本基金会出具正式财务收据,设立专户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负责保留原始财务凭据及其他财务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的活动经费补助必须专项用于本项目的支出,包括:协调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误餐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本项目中列支。发放教师补助时应单独造册,由教师本人签字领取,他人不得代签、代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发送的本项目物资应由本县金惠工程联络员登记造册,领用、发放实物应由两人以上联合签署。

  年度终了,联络员应盘点实物库存,并将实物库存及领用情况上报本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物资包括:项目教材(课本)、教辅资料、教具和奖励用品等。

  第十四条 试点中学收到本基金会拨付的项目经费时应向本基金会出具正式财务收据,设立专户进行专项核算。项目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本项目的支出,包括:老师的教具、教学设备使用费、学生试卷的印制费用等(用于教学人员的补助不包括在内)。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定期检查试点县项目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项目考核、评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项目由本基金会或本基金会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考核或评估。

  第十七条 本项目考核或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学习的学生人数、学习效果测评结果,教学质量,课程安排适用性等。对考核或评估成绩优秀的学校,本基金会将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考核或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八条 本项目所有需要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虚假填报情况,将停止执行本项目的资格,同时按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农村中学金融知识普及》项目2013年度经费补助标准

  试点县协调领导小组:每年1000元

  试点中学:每年2000元

  志愿者:每课时50元(包括授课或辅导时间)

  教师:每课时50元

  学生奖励标准另行制定